本文作者:nihdff

满足三条必离婚,满足三条必离婚,耗着不离婚的结果

nihdff 08-20 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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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满足三条必离婚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满足三条必离婚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嫖娼被抓,会有怎样的后果?警方让妻子来领人,我该怎么办?
  2. 清朝时候,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?

***被抓,会有怎样的后果?警方让妻子来领人,我该怎么办

***行为,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处以十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于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***行为被抓,属于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传唤涉嫌违法的犯罪分子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需要将被传唤的原因,处所通知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的家属。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通知其家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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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对涉嫌***行为的人做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后,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,此时不会再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。

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 到公安机关接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。因此,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同意到公安机关接人,完全由其个人决定。

以上仅供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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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办,当然是向老婆俯首称臣啰。我一个朋友就因这件事被抓,在拘留罚款后,他老婆差点把家都给他砸烂了,最后在亲戚六誉对他老婆的劝导和对他长达一个月的思想教育后,他老婆方才恢复了平静。

警察不会告诉你妻子真相。

为了家庭稳定和谐,你可以撒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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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你可以跟你妻子说你去泡脚,没想到那地方被查,所有人都被带去问话,需要家人领[我想静静]

当然你妻子也会心中有数,但你死咬着不承认她也没办法。

最后送你一句话:苦海无边,回头是岸。

***是违法行为,并不构成犯罪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“***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”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如果被拘留了,按照规定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,家属指的是直系亲属,并不一定是妻子。

******是典型的治安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***、***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

若是***被抓,那基本就是要被处于治安拘留处罚。法律上的后果比较简单,无非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。但公安机关已通知家里人,那***的事情大概是捂不住。如此一来,不仅因为***要被治安拘留处罚,还会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,有的甚至会因此而提出离婚。家务事就不单单是法律事,更复杂,也更麻烦。所以还是好好的跟老婆赔礼道歉,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。同时自身也要洁身自好,不要再作出这种违法行为。

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?

自古以来,“私通”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的行为,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,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。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,因而在通奸罪中,男人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,通常女子下场较惨。那么,清朝时期被捉奸在床,会产生什么后果呢?

在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犯奸》中,有着一系列关于此类现象的刑律,而且根据不同情况,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划分,我们分别来看。

1、凡和奸杖八十,有夫者杖九十,刁奸者杖一百。其和奸者男女同罪。这条意思是说,凡是通奸的,没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,有妇之夫则要杖刑九十,而刁奸(指***)者则要杖一百。而且男女双方同罪。与此同时,这里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“去衣受杖”规定,即对于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。

2、奸***十二岁以下者,虽和同强论。这条意思是说,凡是与十二岁以下***有***的,不论女方是否同意,全部以“***”论处。而关于“***”,《大清律例》规定:***者绞刑,未成者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
3、奸生男女,责付奸夫收养。奸妇从夫嫁卖,其夫愿留者,听;若嫁卖于奸夫者,奸夫、本夫各杖八十;妇人离异归宗,财物入官。这条意思是说,如果因通奸生下孩子,则交由奸夫收养。而女方则交由丈夫发落,如果丈夫愿意继续回家过日子,那么官府也不干预;如果丈夫选择将女子卖掉,那么也随他,但是不得卖于奸夫,否则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;如果丈夫选择离婚,女子返回娘家,但是家财则要被官府没收。

当然,这是指捉奸之后交由官府判决,那么官服便会依据以上条例进行审判。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况,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又该怎么办呢?这便涉及到具体的条例了,我们接着往下看。

清朝时期,是封建思想达到巅峰的时期,贞洁观被社会上看得很重,女性们把贞洁看得比性命还重要。

但是也存在水性杨花的女子和别的男性偷情,在封建礼教森严的清朝,奸夫如果和女性偷情,被捉奸在场后果是很严重的,会遭到严厉的惩罚,甚至危及生命。

晚清的著名学者俞樾曾经记述过这样一件事,说的是有一位农户娶了一位二十八岁左右的媳妇,但是这位媳妇却不守妇道,和别人偷情。

因此***东窗事发后,县官把奸夫和奸妇重打四十大板,并且把衣服脱得全身***,围观群众成百上千,丢尽脸面,这算是对通奸最轻的处罚了,但是一般情况下,奸夫被捉奸在场的话,后果都是很严重的。

第一种情形,《大清律例》规定可以”杀死奸夫”,允许私刑,允许捉奸,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,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***,丈夫是可以当场杀死奸夫的,而这样是不用得到官府的问罪的,但是杀了奸夫必须报官。

这种情况下,如果西门庆和潘金莲两人在清朝时期,公然通奸,如果武大郎卖完烧饼回家看到,把两人捉奸在床,武大郎如果当时杀了西门庆,然后再报告官府,是不用遭到官府的问罪的。

第二种情形是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人命之一》规定了:

也就是说,如果男女通奸,奸夫如果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,被女子本来的丈夫赶到了大门外,打算逃跑,如果这时候丈夫还追上了奸夫,还把他给***,这种情况下,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。

第三种情形中说的是,如果奸夫***通奸,自己的丈夫看到了,但是没有立刻杀死奸夫,而是以夜闯民宅的理由抓起来了,结果没有交给官府,而是给偷偷擅***死了,那么***的这位亲夫要被打一百杖,判三年徒刑。

综上所述,在清朝时期,把通奸视为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严重罪刑,自然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,因此如果捉奸在场的情况下,杀奸夫一般都不会偿命。

按照《大清律》,奸夫当场被抓的话根据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:

一、当场抓获奸夫,本夫有权杀死(当然不是必须)奸夫。

中国古代对于男女关系一直当做礼教大防,对于通奸视为严重败坏人伦的大事,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许本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权力。《大清律》也有类似规定,当然本夫也有权不杀死,另行处置奸妇:

当时这个条文有一个明确的限制,就是要在发生通奸的现场,本夫才有权杀死奸夫。如果对方逃跑,并且顺利逃出,那么就不一样了。

二、奸夫顺利逃出通奸的现场,本夫将其杀死要受一定惩罚。

按照《大清律》规定,一旦本夫未能当场杀死奸夫,奸夫一旦离开通奸的现场,跑出门外本夫再追上将其杀死,那么本夫就要“杖八十”。当然,相比***大罪来说,这个处罚还是比较轻的。

三、如果奸夫反抗,那么即使逃离现场,杀死他也是无罪。

虽然《大清律》规定了奸夫有跑的权力,不过如果奸夫反抗,那么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将他杀死也是无罪。

四、本夫抓获奸夫以后再将他杀死,那么也要受一定惩罚。

本夫捉奸时虽然有权杀死奸夫,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奸当时就杀死奸夫,而是将其抓获以后再泄愤将他杀死,那么按照《大清律》,本夫要被“杖一百”,并处3年徒刑。

五、本夫捉奸时没有抓到奸夫,事后抓到则不能杀死对方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满足三条必离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满足三条必离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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